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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宿迁市宿豫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监 察 局
宿 迁 市 宿 豫 区 财 政 局
 
宿豫委农〔2015〕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流转等交易活动纳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区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区内所有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承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它方式流转交易的,一律在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农交公司”)办理交易手续,并由“区农交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交易产品交易结果的入账依据,没有《产权交易鉴证书》的交易无效,属于违规行为,不得入账核算。
列入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照9大类,(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六)农业类知识产权;(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等。
二、所有交易活动必须规范操作,防止资产隐形流失
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时,必须做到交易程序合法化。要严格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豫办发[2015]8号)及宿迁市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宿豫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南等文件的通知》(宿豫农产监办发[2014]1号)、《关于印发宿豫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宿豫农产监办发[2015]1号)的要求执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做到产权明晰、无争议、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经办人签字后报领导签批后,方可发布公告,组织招标竟标,指导签订合同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出租、出售、流转等各种方式的交易活动标底制订制度化。标底制订必须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村级集体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市场价发包和实行流转费调整机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200亩以上大面积流转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期限;闲置校舍、门面房、厂房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价坚持随行就市和实行租金调整机制,租期不得超过20年;闲置校舍、门面房、厂房等固定资产出售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当期评估价为基准标底;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禁乱支乱用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收入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必须及时缴存银行账户,纳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账务核算和监督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和增强为民服务能力等方面,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发放村组干部工资、奖金、福利、补助,并及时公开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财政局、农工办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私下进行产品交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取消交易,收回交易产品,对不认真落实制度以及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宿豫区委农工办              宿豫区监察局
 
 
宿豫区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中共宿豫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