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宿迁市宿豫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     来源:

 

 
 
 
宿豫农产监办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宿豫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交易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来龙新城管委会,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豫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宿豫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宿豫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宿豫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区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包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的,均在区农交公司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已依法通过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在区农交公司进行。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依法通过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的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再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能承担政府规定保护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规定其它限制权利变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八条 转让方必须向区农交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承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2、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
    3、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4、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竟价报告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农交公司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权属确认,报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转让方与农交公司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条 区农交公司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区农交公司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二)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期间,区农交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三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区农交公司递交相关文件。
    (一)受让方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农交公司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签定交易委托书。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区农交公司将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区农交公司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农交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被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提出依法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由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宿豫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的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荒山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易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区农交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证明:
   (二)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农交公司对资产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申请人与区农交公司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一条 区农交公司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低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区农交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农交公司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签订委托协议书,引导双方进行洽谈交易。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区农交公司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竟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区农交公司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支持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作为转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免交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农交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予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区委农工办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由区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宿豫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房屋和宅基地交易安全,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第三条 本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区农交公司进行。
    第四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准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租赁。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村房屋所有权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双方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一方应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得交易:
    (一)未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屋所属宅基地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不得交易的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转让方向区农交公司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6)作价依据;
    (7)其他必要材料。
村民住房所有权申请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以及承受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农交公司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权属予以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区农交公司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 区农交公司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有需要,转让方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日期、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区农交公司会同转让方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询洽谈。
    第十五条 意向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竞买申请书;
    (2)意向竞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竞买人身份证明。意向竞买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竞买保证金缴付凭证;
   (4)区农交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布期满,区农交公司对意向竞买人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竞价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区农交公司组织交易双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合同。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
    (三)交易房屋的权属性质、内容;  .
    (四)交易房屋的现状;
    (五)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方式、期限;
    (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签约日期;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区农交公司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区农交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该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同时转让、抵押、租赁。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宅基地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宅基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宅基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抵押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宅基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宅基地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宅基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确,依法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
   (二)转让方必须拥有转让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固定住所;
   (三)交易双方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四)转让行为应当征得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五)房屋所有权已按规定程序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宅基地权利的;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城镇居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村民购买宅基地的;
   (五)属于共有宅基地,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转让未经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向区农交公司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证明;
   (4)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
    (5)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6)作价依据;
    (7)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农交公司对有房屋的宅基地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对没有房屋的宅基地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后,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由各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权属予以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区农交公司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区农交公司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如有需要,转让方可申请延长挂牌时间。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日期、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区农交公司征集意向双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八条 意向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竞买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四)竞买保证金缴付凭证;
   (五)区农交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豫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